河北省教育考試院:高考考前提醒(三)
http://www.reabo.cn  2024年6月3日  來源: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教育部令第33號(摘選):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①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②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③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④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⑤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⑥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⑦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⑧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⑨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①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②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③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④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⑥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⑦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⑧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⑨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考試違紀將取消考生本人該科目考試成績,考試作弊將取消考生本人高考所有科目考試成績,且考試作弊已納入我國刑法。攜帶手機等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的,無論使用與否均認定為考試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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