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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實施細則》解讀 |
http://reabo.cn 2022年6月22日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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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實施細則點擊查看
近日,山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fā)《山東省<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教育督導是《教育法》規(guī)定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多年來,在督促推動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教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范辦學行為、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因問責制度不健全,致使教育督導權威性、嚴肅性不夠,結果運用不充分,影響了教育督導職能作用發(fā)揮。2020年,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進一步深化教育督導問責機制改革。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在充分調研并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司法部和中央組織部等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建議基礎上,2021年7月印發(fā)實施《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下簡稱《問責辦法》)。《問責辦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備案”。為此,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力量在認真研讀、廣泛調研、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實施細則》,經省委組織部等18個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會簽并達成一致意見,報請省政府領導審簽后,2022年6月17日以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名義印發(fā)了《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七章三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總則。明確了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指導思想、問責主體和對象及遵循的原則。
二是問責情形。分別針對被督導的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實施教育督導的工作人員,具體列出應當問責的各種失職失責情形。
三是問責方式。明確了實施問責的主體和督辦整改、督導通報、約談、公開批評、資源調整和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組織處理、處分等問責方式,以及行政處罰、移交違法犯罪線索等處置方式。
四是免責、輕責和重責。結合《問責辦法》問責情形,根據我省有關規(guī)定,列出了可以不予問責、免予問責、從輕問責、減輕問責以及從重問責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五是問責程序。明確了啟動問責、實施問責應經過的程序,以及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如何申請復核和申訴。
六是組織實施。提出了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問責保障機制、加強統(tǒng)籌協(xié)調、加強學習宣傳等要求。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創(chuàng)新點
《實施細則》的創(chuàng)新點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是進一步厘清了教育督導問責主體的職責分工,即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地區(qū)教育督導問責,并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教育督導問責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二是結合我省教育改革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對照《問責辦法》中“問責情形”概括性條款,按照不能有漏項、擴充有依據的原則逐條進行了細化,使問責情形更加具體化,更具可操作性,利于精準實施問責。細化內容較《問責辦法》增加近3000字。
三是學習借鑒《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內容,進一步細化了督導問責應遵循的原則,即“失責必問、于法有據,分級實施、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嚴管厚愛,程序規(guī)范、公平公正”。
四是結合我省《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等文件精神,創(chuàng)新提出了“免責”(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和“輕責”(從輕問責或者減輕問責)情形,利于鼓勵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chuàng)業(yè)。
《實施細則》是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和落實《問責辦法》有關要求的具體措施,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將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緊盯未落實的事、問責不落實的人”,推動教育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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